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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 適當降低部分銷售電價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3.04.21    新聞來源:北京旺旅展覽展示有限公司   瀏覽次數: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

    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以及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談會精神,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緊緊圍繞穩定、發展、生態、強邊四件大事,扎實做好“六穩”工作,全面落實“六!比蝿眨y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縱深推進電力價格改革,健全電力價格政策,促進電網環節不斷提升效率,切實有效降低用電成本, 增強公眾對電價改革的認同感和改革成果的獲得感,助推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在進一步明確全區電價政策的同時,決定將昌都、阿里電網居民生活用電價格降低至 中部電網水平,實現全區居民生活用電同網同價;將阿里電網工商業及其他用電價格降低至中部電網水平,實現與中部電網工商業及其他用電同網同價。現將有關事 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各類上網電價

    (一)規范電站類別

    1.水電站。按照電站主體功能、開發成本、經營方式差別,將水電站劃分為3種類型。

    第Ⅰ類,國網西藏電力有限公司直屬水電站及并網運行的裝機小于2.5萬千瓦的小水電站。

    第Ⅱ類,主要由社會資本投資的裝機在2.5萬千瓦及以上的大中型水電站。

    第Ⅲ類,具備發電能力的旁多、滿拉等水利樞紐發電項目。

    具有其他特殊情形確需調整類別的,由自治區電力主管部門審定。

    2.光伏電站。按照分布情況和運營模式差別,光伏電站劃分為2種類型。

    第Ⅰ類,集中式光伏電站。

    第 Ⅱ類,分布式光伏電站。分布式光伏發電企業在項目備案時可以選擇“自發自用、余量上網”或“全額上網”中的一種模式;已按“自發自用、余量上網”模式執行 的項目,在用電負荷顯著減少(含消失)或供用電關系無法履行的情況下,允許變更為“全額上網”模式。選擇“全額上網”模式,項目單位要向當地能源主管部門 申請變更備案,并不得再變回“自發自用、余量上網”模式。

    (二)明確上網電價

    1.水電。繼續執行全區第Ⅰ類水電站電價0.292元/千瓦時,第Ⅱ類水電站電價0.341元/千瓦時,第Ⅲ類水電站電價0.247元/千瓦時。

    2.太陽能光伏發電。繼續執行上網分類電價,分別為:第Ⅰ類集中式光伏發電項目為0.10元/千瓦時;第Ⅱ類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其中選擇“全額上網”模式的為0.10 元/千瓦時,選擇“自發自用、余量上網”模式的為0.25元/千瓦時。

    3.地熱發電。繼續執行上網電價0.25元/千瓦時。

    4.以生活垃圾為原料的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繼續執行先按其入廠垃圾處理量折算成上網電量進行結算,每噸生活垃圾折算上網電量為280千瓦時,為0.65元/千瓦時,其余上網電量為0.25元/千瓦時。

    本通知印發后投產的新建垃圾焚燒發電項目中由省級電網負擔的電價部分,通過銷售電價予以疏導。

    5.國家鼓勵發展的資源綜合利用、余熱發電并網電廠,自發自用電量按10元/千伏安·月向相應電網繳納系統備用費,富余電量由電網企業繼續按0.25元/千瓦時收購。

    6.以上1—2項中的水電、光伏發電參與跨區跨省電力外送交易的,由電網企業組織擬定交易實施方案,明確交易電量和價格,經自治區電力和價格主管部門審定后實施。

    7.鼓勵區內有條件的電力用戶直接與發電企業通過協商或市場競價方式購電,由發供用三方根據電網運行條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簽訂直供協議,自行確定交易電量、價格和交易方式。

    8.以上各項中涉及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的,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二、適當降低部分銷售電價

    (一)規范和理順電價標準。原則上在全區范圍內實行基本電價和電度電價“兩部制電價”。

    1.基本電價。對工商業及其他用電收取基本電價,標準為按安裝的變壓器容量每月每千伏安10元。

    2.電度電價。按電表顯示電度量收取。各電網各類電度電價為:

    居民生活用電價格:繼續執行中部電網居民生活用電價格0.49元/千瓦時,阿里電網居民生活用電價格由0.765元/千瓦時調整為0.49元/千瓦時,昌都電網居民生活用電價格由0.52元/千瓦時調整為0.49元/千瓦時。

    農牧業生產用電價格:繼續執行中部(阿里)電網農牧業生產用電價格0.20元/千瓦時,繼續執行昌都電網農牧業生產用電價格0.14元/千瓦時。

    工商業及其他用電價格:繼續執行中部電網工商業及其他用電價格0.66元/千瓦時,并執行豐枯、峰谷分時電價,阿里電網工商業及其他用電價格由1.61元/千瓦時調整為0.66元/千瓦時,即中部、阿里電網工商業及其他用電價格在豐水期(每年5-10月)0.64元/千瓦時,在枯水期(每年1-4月和11-12月)0.675元/千瓦時。

    非工業用戶以及大工業中屬于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限制類、淘汰類范疇的用戶用電價格,按所屬電壓等級為0.74元/千瓦時(220伏/380伏)、0.73元/千瓦時(10千伏)、0.72元/千瓦時(35千伏)、0.71元/千瓦時(110千伏)。

    繼續執行昌都電網工商業原3類電價和標準,即商業電價0.51元/千瓦時,工業電價0.59元/千瓦時,非工業電價0.63元/千瓦時。

    躉售用電價格:繼續執行中部(阿里)電網躉售用電價格0.35元/千瓦時(10千伏)、0.34元/千瓦時(35千伏),繼續執行昌都電網躉售用電價格0.33元/千瓦時(10千伏)、0.32元/千瓦時(35千伏)

    (二)執行居民階梯優惠電價

    1.執行范圍:中部、阿里、昌都電網與國網西藏電力有限公司確定供用電關系并登記在冊的城鄉居民住宅用電。

    2.執行方式和價格標準:在 豐水期(每年5-10月),居民每戶每月用電量在300千瓦時以內(包含本數)的,執行所屬電網居民生活用電價格;超過300千瓦時的電量,執行所屬電網 居民生活用電價格基礎上降低0.05元/千瓦時的優惠電價。在枯水期(每年1-4月和11-12月),居民每戶每月用電量在600千瓦時以內(包含本數) 的,執行所屬電網居民生活用電價格;超過600千瓦時的電量,執行所屬電網居民生活用電價格基礎上降低0.05元/千瓦時的優惠電價。

    不具備相應計量條件的居民住宅用戶,其用電量均按第一階梯的價格標準執行。

    3.優惠電價分擔方式:由電網企業在輸配環節自行消化。

    (三)執行工商業峰谷分時電價

    1.時段劃分:平時段0:00-10:00,谷時段10:00-17:00,峰時段17:00-24:00。

    2.執行范圍:中部、阿里電網與國網西藏電力有限公司確定供用電關系并登記在冊的工商業存量用戶,具體范圍同上述豐枯電價政策一致。

    3.執行價格:平時段按照當季工商業及其他用電價格標準執行,峰時段按當季工商業及其他用電價格標準上調0.02元/千瓦時,谷時段按當季工商業及其他用電價格標準下調0.04元/千瓦時。

    (四)對“煤改電”用戶執行優惠電價。繼續執行對全區集中供暖的電鍋爐用戶,包括電鍋爐、電窯爐、空氣熱泵、水源熱泵等以電能為基礎的工商業用戶電度電價統一執行居民生活用電價格,并執行“兩部制電價”。

    (五)全區電網實現同網同價。為進一步疏導各網電價差異,“十四五”期間統籌研究工商業及其他用電和農牧業生產用電同網同價政策,力爭“十四五”末實現全區同網同價。

    三、繼續清理規范電網環節收費

    (一)推行按需繳納容量電費。鼓勵兩部制電力用戶選擇按合同最大需量或按實際最大需量繳納基本電費,進一步降低用能成本。由電網企業根據國家和自治區相關政策制定細化方案,報自治區價格主管部門審定后實施。

    (二)持續清理轉供電環節加價行為。加大規范產業園區、商業綜合體、物業、寫字樓等轉供電主體向轉供電用戶在國家規定銷售電價之外收取各類加價行為的力度,轉供電主體應按自治區規定銷售電價向租戶收取電費,相關公用設施用電及損耗通過租金、物業費、服務費等方式協商解決。

    (三)躉售區域電價政策。各躉售縣要全面貫徹落實自治區制定的電價政策,并嚴格按照所屬電網的電價類別和標準向用戶收取電費,不得擅自調整本地電價類別和提高價格標準。全區縣級電網企業全面實現直管直供后,躉售區域電價嚴格按照所屬用電類別銷售電價執行。

    四、有關要求

    (一)強化責任落實。各級各部門要顧全大局,提高認識,切實把本次降價政策落實到位。電力建設基金由電網企業自收自支,報自治區財政廳備案;對電網和發電企業讓出增值稅降稅空間后的降價減收部分,繼續給予電網企業全額補助;對電網企業因本次新調整降價減收部分,原則上由電網企業自行消化,執行過程中自治區研究給予支持政策。電網企業要加快推進戶表改造,按期完成改造任務,確保降價政策及時得到貫徹落實。

    (二)抓好政策研究。自治區價格主管部門要根據全區電力發展和電源點建設情況,堅持公平負擔,有效調節電力需求的原則,進一步推進電價改革,理順電價形成機制,加強政策研究,逐步實現全區同網同價。

    (三)加大整治力度。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大監督執法力度,嚴肅查處電力市場違法違規行為,嚴厲打擊轉供電主體不執行降電價政策、截留降價紅利、違規加價等行為,確保政策紅利傳導到終端用戶。

    (四)做好政策宣傳。各級各部門要做好政策宣傳解讀,通過廣播電視、門戶網站、網絡媒體等多種途徑廣泛宣傳電價政策,使廣大電力用戶及時知曉國家和自治區電價政策,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相關政策文件與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為準。

    附件:1.銷售電價分類適用范圍

    2.各電網各類別銷售電價表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1

    銷售電價分類適用范圍

    一、居民生活用電

    城鄉居民住宅用電:是指城鄉居民家庭住宅,以及機關、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集體宿舍、周轉房的生活用電。

    城鄉居民住宅小區公用附屬設施用電:是指城鄉居民家庭住宅小區內的公共場所照明、電梯、電子防盜門、電子門鈴、消防、綠地、門衛、車庫等非經營性用電。

    學校教學和學生生活用電:是指學校的教室、圖書館、實驗室、體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學設施,以及學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學生生活設施用電。

    執 行居民用電價格的學校,是指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由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舉辦的公辦、民辦學校,包括:(1)普通高等學校(包括大學、獨 立設置的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2)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包括普通中專、成人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3)普通初中、職業初中、成 人初中;(4)普通小學、成人小學;(5)幼兒園(托兒所);(6)特殊教育學校(對殘障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的機構)。不含各類經營性培訓機構,如駕 校和烹飪、美容美發、語言、電腦培訓機構等。

    社會福利場所生活用電:是指經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準,由國家、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舉辦的,為老年人、殘疾人、孤兒、棄嬰提供養護、康復、托管等服務場所的生活用電。

    宗教場所生活用電:是指經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登記的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動場所常住人員和外來暫住人員的生活用電。

    城鄉社區居民委員會服務設施用電:是指城鄉居民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場所及非經營公益服務設施的用電。

    二、農牧業生產用電

    農業用電:是指各種農作物的種植活動用電。包括谷物、豆類、薯類、棉花、油料、糖料、麻類、煙草、蔬菜、食用菌、園藝作物、水果、堅果、含油果、飲料和香料作物、中藥材及其他農作物種植用電。

    林木培育和種植用電:是指林木育種和育苗、造林和更新、森林經營和管護等活動用電。其中,森林經營和管護用電是指在林木生長的不同時期進行的促進林木生長發育的活動用電。

    畜牧業用電:是指為了獲得各種畜禽產品而從事的動物飼養活動用電。不包括專門供體育和休閑等活動相關的禽畜飼養用電。

    漁業用電:是指在內陸水域對各種水生動物進行養殖、捕撈,以及在海水中對各種水生動植物進行養殖、捕撈活動用電。不包括專門供體育和休閑釣魚等活動用電以及水產品的加工用電。

    農牧業灌溉用電:是指為農牧業生產服務的灌溉及排澇用電。

    農牧產品初加工用電:是指對各種農牧產品(包括天然橡膠、紡織纖維原料)進行脫水、凝固、去籽、凈化、分類、曬干、剝皮、初烤、漚軟或大批包裝以提供初級市場的用電。

    三、工商業及其他用電

    工商業及其他用電:是指除居民生活及農牧業生產用電以外的用電。

    大工業用電:是 指受電變壓器(含不通過受電變壓器的高壓電動機)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下列用電:(1)以電為原動力,或以電冶煉、烘焙、熔焊、電解、電化、電熱的 工業生產用電;(2)鐵路(包括地下鐵路、城鐵)、航運、電車及石油(天然氣、熱力)加壓站生產用電;(3)自來水、工業實驗、電子計算中心、垃圾處理、 污水處理生產用電。

    中小化肥企業用電:是指年生產能力為30萬噸以下(不含30萬噸)的單系列合成氨、磷肥、鉀肥、復合肥料生產企業中化肥生產用電。其中復合肥料是指含有氮磷鉀兩種以上(含兩種)元素的礦物質,經過化學方法加工制成的肥料。

    農副食品加工業用電:是指直接以農、林、牧、漁產品為原料進行的谷物磨制、飼料加工、植物油和制糖加工、屠宰及肉類加工、水產品加工,以及蔬菜、水果、堅果等食品的加工用電。

    四、躉售用電

    躉售區范圍內的農牧業、農牧區、縣、鄉(鎮)用電,以及躉售區內負荷在160千伏安以下的工礦企業用電。

    注:全區縣級電網企業全面實現直管直供后,躉售區域電價按照所屬用電類別銷售電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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