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為加快推進供暖特許經營試點項目落地實施,區住建廳組織編制了《西藏自治區縣(市、區)城區清潔能源集中供暖試點項目特許經營模式操作指南(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向我廳反饋。
附件:西藏自治區縣(市、區)城區清潔能源集中供暖試點項目特許經營模式操作指南(試行)
西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3年12月28日
附件
西藏自治區縣(市、區)城區清潔能源集中供暖試點項目特許經營模式操作指南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政策依據]為科學規范運用特許經營模式實施西藏自治區縣(市、區)城區清潔能源集中供暖試點項目(以下簡稱“試點項目”),根據《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中國人民銀行令第25號)、《關于規范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新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函〔2023〕115號),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特許經營]本指南所稱特許經營模式,是指政府采用公開競爭方式依法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協議明確權利義務和風險分擔,約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圍內投資、建設、運營試點項目,提供供暖服務并獲得收益。
第三條 [實施原則]各參與方應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規范、高效實施試點項目。試點項目特許經營模式下不得出現任何政府兜底、回購、承諾固定回報、剛性兌付等情形,不因采取特許經營而額外新增地方財政未來支出責任,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
第四條 [社會資本]本指南所稱社會資本是指已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境內企業法人。為規避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的債務轉移至政府方的風險,本級政府所屬融資平臺公司及其控股國有企業不得作為社會資本參與本級政府采用特許經營模式運作的試點項目。
第五條 [特許經營者]本指南所指特許經營者是指采用特許經營模式實施的試點項目中標社會資本和項目公司。
第六條 [適用范圍]本指南適用于規范各試點項目同級人民政府、社會資本和其他參與方采用特許經營模式開展試點項目投資、建設、運營、移交等活動。
第七條 [主管部門]試點項目同級人民政府是試點項目的責任主體,住建部門全面統籌當地試點項目特許經營模式推進工作,并加強與政府相關部門的協調。
第八條 [回報機制]試點項目由企業自主市場化經營,通過向用戶收費回收項目投資并獲得合理收益。試點項目同級人民政府應出臺用戶供暖收費價格標準。除供暖收入外,如試點項目產生碳匯交易等其他收入,該收入歸試點項目同級人民政府所有,政府方應在政策允許的條件下鼓勵項目公司參與碳匯交易或開展其他經營活動,具體事宜由項目實施機構負責,項目公司應予以配合。
第九條 [特許經營期]試點項目的特許經營期應當根據行業特點、技術路線、供暖服務需求、項目生命周期、建設投資和運營成本、投資回收期等綜合因素確定,原則上不超過30年。
試點項目技術路線采用空氣源熱泵工藝的,特許經營期內主要設備(空氣源熱泵)可更新重置1次,由特許經營者負責更新重置資金的籌措。特許經營者應提前6個月提交更新重置計劃,經項目實施機構同意后,報有關部門審批后實施。更新重置繼續采用試點項目初始投資時的工藝及同類型設備的,主要設備價格不得高于屆時的市場價格。更新重置采用新工藝的,應充分論證新技術路線,新技術路線下的供暖價格不得高于更新重置前社會資本投標文件中投報的初始供暖價格,項目實施機構應按照特許經營模式重新確定供暖價格。
第二章 特許經營協議訂立
第十條 [實施機構]試點項目同級人民政府應當規范推進本級政府事權范圍采用特許經營模式實施的試點項目,依法授權住建部門作為項目實施機構,負責試點項目的籌備、實施及監管,并明確其授權內容和范圍。
第十一條 [協調機制]試點項目同級人民政府應建立專門協調機制,成立試點項目領導小組,組建試點項目工作專班,并明確各專班成員職責分工。
第十二條 [建設方案征集]項目實施機構發布公告(公告時間不得少于30日,向社會資本廣泛征集《項目建設方案建議書》(參照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寫要求,達到可行性研究報告深度)。
第十三條 [配套條件]社會資本在提交《項目建設方案建議書》前應進行現場踏勘,對其選擇的試點項目技術路線所需的用地、用電、用水等項目配套條件進行充分論證,項目實施機構應組織相關部門予以配合。項目實施機構應出具用地、用電、用水等配套條件能否保障的書面意見,并由社會資本在提交《項目建設方案建議書》時作為附件一并提交。
第十四條 [技術方案選擇]項目實施機構向區住建廳報送征集到的《項目建設方案建議書》,由區住建廳、項目實施機構組織技術路線比選和論證。堅持“因地制宜,揚長避短,經濟合理,技術可行”原則,擇優選擇技術路線。項目實施機構可以與社會資本充分溝通、商討,根據需要要求社會資本補充有關資料。
第十五條 [特許經營方案編制] 根據確定的項目范圍、內容、選址、技術路線、投資等內容,由項目實施機構參照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寫規范(參考《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寫大綱及說明的通知》(發改投資規〔2023〕304號)),牽頭編制試點項目特許經營方案。
試點項目涉及存量資產的,產權所有人應準備存量資產的歷史資料,涉及資產作價入股或者資產處置的應進行資產評估。項目實施機構應在試點項目特許經營方案中明確存量資產范圍、規模、處置方式等內容。
第十六條 [特許經營方案內容]試點項目特許經營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名稱及概述、建設背景和必要性;
(二)項目建設規模、投資總額、實施進度,以及提供公共產品或公共服務的標準等基本經濟技術指標;
(三)投資回報、價格及其測算;
(四)建設、運營、投融資及財務方案;
(五)特許經營可行性論證;
(六)特許經營者應當具備的條件及選擇方式;
(七)政府承諾和保障;
(八)特許經營涉及的國有資產管理要求,以及特許經營期限屆滿后的資產處置方式;
(九)應當明確的其他事項。
特許經營方案中有關投資回報、價格及其測算應當征求地方價格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七條 [特許經營可行性論證]項目實施機構應組織發改、財政、生態環境、自然資源、電力、水利等相關部門對特許經營方案進行可行性論證,必要時項目實施機構可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特許經營可行性論證。
第十八條 [特許經營方案審批]試點項目特許經營方案報項目實施機構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九條 [招標方式]項目實施機構根據審定的特許經營方案,通過公開競爭方式選擇特許經營者。
第二十條 [社會資本構成]試點項目允許社會資本組成聯合體參與投標。聯合體成員中有民營企業參與的,根據《關于規范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新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函〔2023〕115號),民營企業股權占比原則上不低于35%。
第二十一條 [編制招標文件]項目實施機構根據審定的特許經營方案編制項目招標文件,在招標文件中應當載明需要成立項目公司、特許經營協議中不可談判的核心條款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 [選擇標準]項目實施機構通過公開競爭方式公平擇優選擇具有相應管理經驗、專業能力、融資實力以及信用狀況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特許經營者,并將收費單價、項目運營能力、投資能力等作為選擇特許經營者的重要標準。
第二十三條 [招標備案]項目實施機構負責完成試點項目招標備案手續。
第二十四條 [招標階段]項目實施機構依法發布試點項目招標公告,向報名投標的社會資本提供招標文件。社會資本按照試點項目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評標委員會評審投標文件后,推薦中標候選人(排序)。
第二十五條 [投標數量不足的處理]采用公開招標的,投標截止后投標人數量不足或者通過符合性審查的投標人少于3個的,項目實施機構應重新招標。重新招標后數量仍不足3個的,項目實施機構可修改試點項目招標條件或招標方式。
第二十六條 [確認談判]項目實施機構應成立專門的招標結果確認談判工作組,成員應包括財政、發改、住建、司法、環保、自然資源等部門,以及財務和法律方面的專家。招標結果確認談判工作組按照候選社會資本的排序,依次與候選社會資本就特許經營協議中可變的細節問題進行簽署前的確認談判,率先達成一致的即為中標社會資本。確認談判不得涉及特許經營協議中不可談判的核心條款,不得與排序在前但已終止談判的社會資本進行再次談判。
第二十七條 [特許經營協議內容]試點項目特許經營協議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項目名稱、內容;
(二)特許經營方式、區域、范圍和期限;
(三)項目公司的經營范圍、注冊資本、股東出資方式、出資比例、股權轉讓等;
(四)所提供產品或者服務的數量、質量和標準;
(五)特許經營項目建設、運營期間的資產權屬,以及相應的維護和更新改造;
(六)監測評估;
(七)投融資期限和方式;
(八)收益取得方式,價格和收費標準的確定方法以及調整程序;
(九)履約擔保;
(十)特許經營期內的風險分擔;
(十一)因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國家政策等管理要求調整變化對特許經營者提出的相應要求,以及成本承擔方式;
(十二)政府承諾和保障;
(十三)應急預案和臨時接管預案;
(十四)特許經營期限屆滿后,項目及資產移交方式、程序和要求等;
(十五)實施環境變化、重大技術變化、市場價格重大變化等協議變更情形,提前終止及補償;
(十六)違約責任;
(十七)爭議解決方式;
(十八)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 [結果公示]確認談判完成后,項目實施機構應與中標社會資本簽署確認談判備忘錄,并將招標結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二十九條 [協議簽訂]項目實施機構應當與中標社會資本簽訂初步協議,約定其在規定的時間內注冊成立項目公司,并與項目公司簽訂特許經營協議。
第三十條 [政府方出資]如政府方出資(現金或實物資產作價等)參股項目公司的,政府方出資代表根據授權文件和審定的特許經營方案依法參股。項目實施機構和財政部門應監督政府方出資代表、中標社會資本按照招標文件和特許經營協議約定,按時足額出資設立項目公司。
政府方出資代表可向項目公司派駐董事、監事。政府方出資代表委派的監事對如下重大事項擁有一票否決權:
影響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事項;
項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借款、抵押、對外擔保、設立分子公司以及關聯交易等重大事項;
項目建設、運營維護期間影響項目質量、安全、工期、環境污染、社會穩定等事項。
第三十一條 [招標監督]試點項目同級發改部門和住建部門應當加強對項目招標活動的監督檢查,及時處理招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二條 [二次招標的豁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九條的規定,試點項目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中標社會資本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的,可以不進行招標,但項目實施機構在試點項目特許經營方案及試點項目招標文件中應明確社會資本應具備的資格條件、實施能力等要求。
第三十三條 [前期手續]項目公司成立后,試點項目前期工作由項目公司負責,項目實施機構負責協調相關部門。項目公司成立前,項目實施機構已發生的前期費用可與中標社會資本充分協商后納入總投資,該費用可作為政府方出資代表出資計入項目資本金,也可由項目公司向項目實施機構支付。
第三十四條 [項目立項]政府方出資的試點項目,應當按照《政府投資條例》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企業全額投資的,應當按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履行備案手續。項目實施機構應當協助特許經營者辦理相關手續。
依法選定的特許經營者如果與項目前期辦理審批、用地、規劃等手續時的項目法人不一致的,應當依法辦理項目法人變更手續,實施機構應當予以必要支持和提供便利。試點項目熱源端的建設應符合《西藏自治區電力源網荷儲一體化和多能互補項目管理暫行辦法》(藏發改能源〔2023〕497號)等相關管理規定,項目公司所生產的清潔能源完全自發自用。
第三十五條 [項目重大變更]試點項目已完成審批、備案手續的,如發生變更建設地點、調整主要建設內容、調整建設標準等重大情形,應報請原審批機關重新履行項目審核程序,或者重新備案,必要時應重新開展特許經營模式可行性論證與特許經營方案審核工作。
第三章 特許經營協議履行
第三十六條 [履約原則]試點項目特許經營協議各方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按照協議約定全面履行義務。項目實施機構應當履行簽訂特許經營協議、協調開展價格調整、驗收等義務;特許經營者應當按照特許經營協議約定的數量、質量、標準、期限等,提供供暖服務,并履行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項目實施機構和特許經營者任何一方不履行特許經營協議約定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要求的,應當根據特許經營協議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
第三十七條 [轉讓與擔保]特許經營期內,未經項目實施機構書面同意,特許經營者不得自行處置項目資產及其配套設施,也不得設定任何擔保。未經項目實施機構事先書面同意,特許經營者不得將特許經營權轉讓、出租或質押或設定擔保。
第三十八條 [融資責任]無論政府方是否出資,試點項目的融資責任由特許經營者承擔。特許經營者應及時開展融資方案優化、機構接洽、融資協議簽訂和融資交割等工作。
特許經營者未按照特許經營協議約定完成融資的,項目實施機構可提取履約保函直至終止特許經營協議;遇系統性金融風險或不可抗力造成試點項目未按照約定完成融資的,項目實施機構、特許經營者可根據特許經營協議協商簽訂補充協議,修訂相關融資條款。
第三十九條 [資金管理]項目公司在試點項目的建設期和運營期應分別獨立進行資金使用和財務核算,在建設期開設項目建設資金專用的銀行賬戶,在運營期開設專為收取用戶付費的銀行賬戶以及更新重置資金專用的銀行賬戶,專用賬戶由項目實施機構、特許經營者和金融機構三方共管,資金?顚S。
第四十條 [監理單位與造價咨詢單位]項目實施機構應根據適用法律法規的規定,選擇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和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分別對試點項目施工進行監理和全過程跟蹤審計。監理單位和造價咨詢單位對項目實施機構負責,項目實施機構委托監理單位和造價咨詢單位產生的費用(含招標費用)由項目公司承擔,計入項目總投資。
第四十一條 [建設期的承諾]項目公司應保證在建設期內,嚴格按照特許經營協議約定及時支付工程款、設備款項和人員工資,承擔項目工程的維穩、信訪責任,并針對此內容向項目實施機構提交一份承諾函。項目實施機構有權在試點項目實施過程中隨時核實,如因項目公司違約拖欠造成惡劣影響的,項目實施機構有權根據特許經營協議約定追究項目公司相應責任。
第四十二條 [竣工驗收]試點項目完工后,項目實施機構和項目公司應按照供暖相關標準、規范組織相關主管部門完成試點項目竣工驗收。
第四十三條 [運營維護]特許經營期內,特許經營者應確保始終根據適用法律、行業技術規范、標準的規定、與項目設施有關的設備制造商提供的一切有關手冊、指導和建議、特許經營協議的約定等,對試點項目設施進行運營維護,并承擔費用。
第四十四條 [大中修基金]試點項目設置大中修基金,轉入項目實施機構指定賬戶(以項目公司名義開戶,項目實施機構監管),專項用于試點項目的大中修。項目公司應在運營期內每個自然年的12月底前按照特許經營協議約定,將當年的大中修基金繳納至專用賬戶。特許經營期屆滿時,大中修基金專用賬戶剩余資金歸政府指定機構所有。
第四十五條 [調價機制]特許經營期內,電價、西藏金融機構貸款利率變化的,項目實施機構根據特許經營協議約定的調價公式調整供暖價格。除電價、西藏金融機構貸款利率外的其他變化,不作為供暖價格的調整因素。項目實施機構在確定招標標的時、社會資本在投標時均應考慮特許經營期內除電價、西藏金融機構貸款利率以外的各項經營成本的變化。
第四十六條 [履約擔保]項目實施機構應定期檢查、督促特許經營者提交特許經營協議約定的履約擔保,使其在整個特許經營期內連續、有效。特許經營者應按特許經營協議約定,以支票、匯票、本票或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金形式及時、足額提交履約保證金。
參加招標活動的保證金不低于項目初始總投資的1%,但不得高于項目初始總投資的2%。建設期履約保證金為項目總投資的10%。運營期履約保證金為項目年經營收入的50%,移交和恢復性維修保證金為項目總投資的8%。
第四十七條 [移交內容]試點項目移交時,項目實施機構或其他政府指定機構代表政府收回特許經營協議約定的項目資產。試點項目特許經營協議中應明確約定移交形式、補償方式、移交內容和移交標準。移交形式包括期滿終止移交和提前終止移交;補償方式包括無償移交和有償移交;移交內容包括項目資產、人員、文檔和知識產權等;移交標準包括設備完好率和最短可使用年限等指標。采用有償移交的,特許經營協議中應明確約定補償方案。
第四十八條 [移交程序]提前終止移交時或特許經營期滿終止移交6個月前,項目實施機構或其他政府指定機構應組建項目移交工作組。項目移交工作組應根據特許經營協議約定與特許經營者確認移交情形和補償方式,制定性能測試方案,并嚴格按照性能測試方案和移交標準對移交資產進行性能測試。性能測試結果不達標的,移交工作組應要求特許經營者進行恢復性修理、更新重置或提取履約保證金。
第四十九條 [移交清單及手續] 特許經營者應將滿足性能測試要求的項目資產、知識產權和技術法律文件,連同資產清單移交項目實施機構或其他政府指定機構,辦妥相關移交手續。特許經營者應配合做好項目運營平穩過渡相關工作。
第四章 特許經營協議變更和終止
第五十條 [補充協議]在特許經營期內,特許經營協議內容確需變更的,項目實施機構和特許經營者應當在協商一致基礎上簽訂補充協議。如協議變更可能對試點項目的存續債務產生重大影響的,應當事先征求債權人同意。
第五十一條 [提前終止]在特許經營期限內,因特許經營協議一方嚴重違約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導致特許經營者無法繼續履行協議約定義務,或者出現特許經營協議約定的提前終止情形的,在與債權人協商一致后,可以提前終止協議。
因政府方原因導致特許經營協議提前終止的,政府應當收回特許經營協議約定的試點項目資產,并根據實際情況和協議約定給予原特許經營者合理補償。
因特許經營者原因在建設期放棄或視為放棄試點項目實施的,項目實施機構有權提取履約保證金,項目實施機構無須向特許經營者承擔任何補償或賠償,特許經營協議自動終止。
因特許經營者原因在運營期導致特許經營協議提前終止的,特許經營者應當按照協議約定履行有關資產移交、債務清償、違約賠償責任,并在清算移交期間配合政府維持供暖服務的持續性和穩定性。
第五十二條 [重新選擇特許經營者]特許經營期限屆滿終止或者提前終止,對試點項目繼續采用特許經營方式的,項目實施機構應重新選擇特許經營者;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選擇原特許經營者。
特許經營期限內因改擴建等原因需要重新選擇特許經營者的,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選擇原特許經營者。
新的特許經營者選定之前,項目實施機構和原特許經營者應當制定預案,保障供暖服務的持續穩定提供。
第五章 監督管理和公共利益保障
第五十三條 [臨時接管]特許經營者違反特許經營協議約定,威脅供暖服務持續穩定安全供給,或危及國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政府有權臨時接管試點項目,直至啟動試點項目提前終止。
政府可指定合格機構實施臨時接管試點項目。臨時接管試點項目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由違約方單獨承擔或由各責任方分擔。特許經營者應承擔的臨時接管費用,可以從其應獲終止補償中扣減。
第五十四條 [投資審計]在試點項目建設完工或者采用空氣源熱泵工藝發生更新重置后,特許經營者應及時提交竣工財務決算報告,由相關部門進行竣工財務決算審計,審計過程中項目公司應提供配合與協助。
根據投資審計結果,經審計的試點項目總投資(不含更新重置)低于社會資本投標文件中投報的項目總投資(不含更新重置)的,或者更新重置繼續采用空氣源熱泵工藝同類型設備,投資審計結果低于社會資本投標文件中投報的更新重置投資的,項目實施機構應按照特許經營協議的約定調減供暖價格。試點項目總投資(不含更新重置)投資審計結果高于社會資本投標文件中投報的項目總投資(不含更新重置),或者更新重置繼續采用空氣源熱泵工藝同類型設備,投資審計結果高于社會資本投標文件中投報的更新重置投資的,由特許經營者自行承擔,供暖價格不予以調整。
試點項目采用空氣源熱泵工藝,但更新重置采用新工藝的,特許經營者和項目實施機構應充分論證新技術路線,且基于社會資本投報的財務測算邊界和新技術路線下的更新重置投資、運營成本確定的供暖價格,低于社會資本投標文件中投報的供暖價格的,項目實施機構應按照特許經營協議的約定調減供暖價格;基于社會資本投報的財務測算邊界和新技術路線下的更新重置投資、運營成本確定的供暖價格,高于社會資本投標文件中投報的供暖價格的,由特許經營者自行承擔,供暖價格不予以調整。
第五十五條 [成本監審]在試點項目進入運營期后,由項目實施機構牽頭組織財政、發改等相關部門進行年度項目成本監審,特許經營者應提供配合與協助。根據項目成本監審結果,試點項目的實際經營成本低于社會資本投標文件中投報的項目經營成本的,項目實施機構應按照特許經營協議的約定調減供暖價格;試點項目的實際經營成本高于社會資本投標文件中投報的項目經營成本的,由特許經營者自行承擔,供暖價格不予以調整。
第五十六條 [建設評價] 特許經營者在簽訂特許經營協議后3個月內向項目實施機構提交項目建設期評價方案,經項目實施機構批準后執行,評價結果的應用按照特許經營協議的約定執行。
第五十七條 [運營評價] 特許經營者在試點項目進入運營期3個月內向項目實施機構提交項目運營期評價方案,經項目實施機構批準后執行,評價結果的應用按照特許經營協議的約定執行。社會公眾意見應作為運營期評價的重要內容。
第五十八條 [信息公開]項目實施機構應將項目建設內容、特許經營中標結果、特許經營協議主要內容、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標準、運營考核結果等非涉密信息,依托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五十九條 [行政監管]項目實施機構應協同財政、發改、住建、衛生、公安、環保、質監、審計、人社等政府相關部門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對項目履行行政監管職責,重點關注供暖服務質量、價格和收費機制、審計監督、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勞動者權益等。區住建廳建立嚴重失信名單制度,將有嚴重失信行為的企業列入區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嚴重失信名單。
第六十條 [定期檢查]探索建立試點項目跟蹤管理的長效機制,由區住建廳定期對試點項目開展檢查指導。
第六章 爭議解決
第六十一條 [協商解決]項目實施機構和特許經營者就特許經營協議履行發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達成一致的,可以簽訂補充協議并遵照執行。
第六十二條 [調解]項目實施機構和特許經營者就特許經營協議中的專業技術問題發生爭議的,可以共同聘請專家或第三方機構進行調解。調解達成一致的,可以簽訂補充協議并遵照執行。
第六十三條 [仲裁訴訟]特許經營者認為項目實施機構不依法訂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違法變更解除特許經營協議的,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試點項目相關協議的各方,因協議約定的權利義務產生的民商事爭議,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
第六十四條 [爭議期間]特許經營協議存續期間發生爭議,協議各方在爭議解決過程中,應當繼續履行協議約定的各項義務,保證供暖服務的持續性和穩定性。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 [指南修訂]在試點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實施機構應認真總結經驗,及時反饋。區住建廳根據項目實際需要完善流程,適時修訂本指南。
第六十六條 [指南解釋]本操作指南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操作指南由區住建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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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上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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